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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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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19

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制定《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

根据该意见,对重大民生项目优先保障生产;对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全面停产治理。

杜绝借保障民生规避错峰生产

意见提出,坚持民生优先,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较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坚持错峰与应急相结合。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前储备原辅材料、错峰运输、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

按绩效评价差异化错峰生产

根据意见,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

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运输结构合理、产品优质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

对部分生产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品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

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输结构不合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

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达目标要求可不予错峰生产

意见对重点行业的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进行了明确。

其中,钢铁行业的通用指标包括料场扬尘防治、无组织排放治理、污染源监测数据等。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标准、外部运输结构、产品附加值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彩涂板、钢轨、船舶钢、桥梁钢以及特钢棒材等高端产品。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

焦化行业企业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河北省大气办印发的《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中规定限值;熄焦方式为干熄焦;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不予错峰生产。

建材行业中,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本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使用其他燃料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不予错峰生产。

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挂账督办

意见强调,各市政府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传输通道城市要在2018年10月20日前,制定本地错峰生产落实方案。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错峰生产专项督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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