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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行规公约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行规公约
(2000年4月5日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8日原国家冶金工业局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的声誉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1999年12月17日民政部核准)》特制定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在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应带头模范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制(修)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坚持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有关规范、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耐火材料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提倡敬业团结、互助、协调,共同承担耐火材料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研讨,协调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七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求信誉、自尊自爱、自觉维护行业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 在耐火材料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九条 严格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保证企业产品出厂质量保证书中对用户的承诺。
    第十条 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坚持优质优价明码实价,称准量足,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一条 在耐火材料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每年对执行规约情况进行检查,对模范执行规约的突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物给予通报表扬,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三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信访、举报,并报请会长批准,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约行业者,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继续违反规约者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行业警告直至开除会籍。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根据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发展情况,将随时调整对行业内违反规约行为者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均应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应把维护协会的形象、促进协会团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作为自己的责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肩负行业重托,应带头模范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约经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条 本规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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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中国耐材之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