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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经中国耐材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耐材协会中文名称: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简称:中国耐材协会;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Refractories lndustry(缩写ACRI)。
     第二条  中国耐材协会是在国家主管单位指导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耐火材料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由国内涉及耐火材料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经济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中国耐材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职能: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关系,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间价格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协助政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查处会员违法行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耐火材料行业信息,创办行业出版物和网站,开展咨询活动,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市场、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四)组织耐材产品展销会、展览会、供需洽谈会、科技成果推广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及开展招商等活动。促进本行业的产品销售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国内外耐材领域产品市场建设。
     (五)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引导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
     (八)组织耐材行业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本行业经济运行安全。
     (十)积极参与耐材领域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十一)发展耐材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耐材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为主和少数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耐材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耐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耐火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应是在中国耐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并且为中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
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团结,保守本会秘密;
     (七)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给予停发资料、保留会籍一年的处理。连续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会长、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六) 决定本会会费标准;
     (七)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八) 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国耐材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职权;
     (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耐材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驻会专职),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驻会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上届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耐材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由所在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新会长由会长工作会议在会长工作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和现任副会长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工作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如未被选为会长,则为协会副会长;副会长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代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现任会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 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代表本会签署日常有关文件;
     (四)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会长工作会制度。
     会长工作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审定聘任副秘书长;
     (三)审定聘任本会顾问;
     (四)讨论本会分支机构设置;
     (五)讨论本会聘任名誉会长;
     (六)及时讨论研究行业运行中及市场等方面出现的紧急而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会名誉会长应由为耐材行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资深型知名领导担任,名誉会长由本会会长工作会议讨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与协会重大决策。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简称“顾委会”),“顾委会”由若干名顾问组成。本会顾问应是耐材行业资深专家,“顾委会”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对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退出机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人如二年不能参加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则自动放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另行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五章 资金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赞助和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捐助;
     (三)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国耐材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中国耐材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国耐材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员,会计人员必须履行核算、监督职能。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国耐材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中国耐材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耐材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中国耐材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中国耐材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耐材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耐材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耐材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中国耐材协会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中国耐材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中国耐材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耐材协会章程经2007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中国耐材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耐材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中国耐材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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