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冲击对中小微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山西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在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份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结合我省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10条具体措施。2月4日和5日,王一新副省长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征求意见。2月5日下午省政府研究后,于2月6日上午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帮助支持中小微企业攻时坚、克困难,保经营、稳发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共10条,涉及金融支持、租金减免、税费减免延缴、社保支持、账款清欠、服务保障等方面,为中小企业送来及时雨,帮助企业渡过此次疫情难关。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类金融机构)
(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各类金融机构)
(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各类金融机构)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和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1至3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期,主要针对今年2、3两个月,部分到6月份或全年,是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立足帮助企业解决当下最为迫切的问题提出的。下一步,针对疫情发展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还将再补充出台新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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