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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全国出口退税总额达1194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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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23
国家税务总局2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五”期间,我国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出口退税也随之快速增长。出口退税总额为11944.47亿元,比“九五”时期的退税总额增长了2.8倍。 分析显示,出口退税快速增长的同时,呈现出四个特点: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中央地方协同承担。一是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效地缓解了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二是从2004年起,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历史欠退税款,确保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即超基数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共同负担)。三是完善出口退税新机制。2005年将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并将出口退税退库方式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同时,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要求各地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退税规模东部继续领跑,中西部快速增长。“十五”期间,东部地区累计出口退税10519.1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7934.51亿元,占全国退税总额近九成。充分显示东部地区领跑中国外贸发展的态势。中部、西部分别累计出口退税805.94亿元和619.43亿元,比“九五”时期分别增长23.5%和23.6%。 ——出口主体多元化格局显现。“十五”末年与“十五”初年相比,国有企业退税由552.47亿元下降到462.72亿元,所占比重由51.6%下降到13.7%;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由353.71亿元上升到1480.58亿元,所占比重由33%上升到43.9%;股份公司退税由113.90亿元上升到1016.51亿元,所占比重由10.6%上升到30.1%;集体私营企业退税由48.06亿元上升到409.74亿元,所占比重由4.5%上升到12.1%;其他企业退税规模由3.36亿元上升到5.11亿元,所占比重由0.3%下降到0.2%。 ——出口退税政策适时调整,税收职能充分发挥。2003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平均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2005年调整出口退税率,一方面提高了我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IT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另一方面降低或取消了“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出口产品退税率。 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我国的外贸出口。“十五”期间,我国出口额由“十五”初年的2661.55亿美元增加到“十五”末年的7620亿美元,年均增长25%。
关键词: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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